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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4401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创业孵化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94R81W。
法定代表人:刘奕宏,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肖 欢
书记员 李启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