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康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康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2136号 原告:陈占得,男,199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康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创业创新大厦8层-9-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原告陈占得与被告青海康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占得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占得以被告主动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占得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陈占得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