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2136号
原告:陈占得,男,199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康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创业创新大厦8层-9-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原告陈占得与被告青海康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占得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占得以被告主动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占得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陈占得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