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3执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何谨铖,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平,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荭。
申请执行人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申请强制执行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遵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遵仲裁字第1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截止2016年5月31日的利息共计11242105.60元;支付仲裁费66166元;支付从2016年6月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债务,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了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3月27日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公司股权信息进行了查询,并于2018年3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10044.83元,无车辆登记信息,公司股权被其他案件冻结。2017年5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楼的1栋19-5、21-1、21-5、21-6、22-2、22-7、22-8号及合同号为2015418025、2015418029、2015418380、2015418023、2015418003号房产。2017年6月21日通过向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登记信息。
以上财产情况,本院已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被执行人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荭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财产可能涉及赃款、赃物,且侦察机关建议本院不宜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控制。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被执行人财产可能涉及赃款、赃物,不宜进行处置。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遵仲裁字第13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显  农
审判员 XX审判员李颖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