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3408号
申请人:***,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申请人: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洗马路1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429380325E(4-1)。
法定代表人:何谨诚,院长。
被申请人:绥阳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站,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解放北路27号。
负责人:马冲。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绥阳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701,322.65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绥阳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站名下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701,322.65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4,026.6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世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小兰
书 记 员 游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