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黄石市住宅建筑公司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鄂0202民初2053号
原告黄石市住宅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与被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以下简称“汉口银行黄石分行”)、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建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住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英姿、被告汉口银行黄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材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8月6日,汉口银行黄石分行向本院对华天建材公司、住宅公司、***、***、**、***、**、郁枫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住宅公司认为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存疑,主张汉口银行黄石分行在与其签订《保证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故而成讼。住宅公司陈述2017年7月31日保证合同签订过程:华天建材将其与汉口银行黄石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以手写方式约定住宅公司提供一般保证),及2017年7月31日的空白保证合同交给住宅公司,让住宅公司在保证合同的第16条空白处及最后一页加盖公章,华天建材再将上述合同交给汉口银行黄石分行盖章。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原告诉称2014年3月10日的借款合同中有在建工程抵押,因汉口银行黄石分行未告知原告抵押在建工程已查封导致原告作出的保证行为,存在重大误解及欺诈的行为的抗辩理由,因2014年3月10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与本案无关。本案涉及2017年7月31日的DE000017004Y《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不存在在建工程抵押的方式;本案中,汉口银行黄石分行系出借人,住宅公司系保证人,且2017年7月31日的保证合同系华天建材将空白保证合同交由住宅公司加盖公章,再由华天建材送至汉口银行黄石分行的;汉口银行黄石分行在该次借款过程中未告知过住宅公司虚假情况,及故意隐晦真实情况的情形;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汉口银行黄石分行与其签订《保证合同》时,存在欺诈原告的行为;结合2017年7月31日,住宅公司(担保人)向汉口银行黄石分行出具了《汉口银行对保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足以认定住宅公司与汉口银行黄石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DE000017006S《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对原告撤销住宅公司与汉口银行黄石分行签订的编号DE000017006S《保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其一直认为提供一般保证,直到2020年8月19日看到保证合同原件才知晓是连带保证,其主张撤销保证合同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汉口银行黄石分行提出原告提起撤销权超过除斥期间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2017年7月31日的保证合同,系住宅公司在保证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且保证合同中明确载明住宅公司向汉口银行黄石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最迟应于2018年8月30前行使撤销权;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以上事实可以看到,汉口银行黄石分行与华天建材向住宅公司隐瞒涉案贷款没有将拆迁还建楼A6栋工程作为在建工程抵押,隐瞒涉案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以借款合同上手写“一般保证”而骗取原告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及空白条款上盖章,再自行填写告之借新还旧的内容以达到规避法律规定目的,严重损害原告住宅公司的合法利益。综上所述,由于汉口银行黄石分行与华天建材串通,放弃在建工程的抵押权,骗取住宅公司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住宅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与被告汉口银行黄石分行签订的DE000017006S《保证合同》。被告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辩称,一、住宅公司诉称两被告串通骗取担保与事实不符。保证合同中对保证的方式进行了明确记载,且保证方式系打印字体而非填写的内容。住宅公司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印章时即可通过该合同知悉自己所承担的保证方式是连带保证。二、住宅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撤销保证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撤销的规定。本案涉诉合同是经过住宅公司确认的,住宅公司向汉口银行黄石分行出具的对保书中明确记载其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并且认可涉诉合同中所列条款,对涉诉合同所列条款负全部法律责任。原告主张撤销保证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三、涉诉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涉诉的编号为DE000017006S的《保证合同》自住宅公司与汉口银行黄石分行加盖单位有效印章之日起生效。该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且形式完备,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四、住宅公司进行本次诉讼属恶意拖延诉讼。本次诉讼是由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诉华天公司、住宅公司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延伸出来的诉讼。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住宅公司在合同对管辖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住宅公司聘有专业律师代理该案)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滥用管辖权异议。并且住宅公司诉称是在收到金融借款合同的诉状后才知道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但当时并未提出撤销保证合同的诉讼,直到金融借款合同庭审过程中才提出要进行本次诉讼,导致金融借款合同审理中止,久拖不决。综上所述,请贵院驳回黄石市住宅建筑公司的诉讼申请。被告**建材当庭表示放弃答辩的权利。
驳回原告黄石市住宅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市住宅建筑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