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4313号
原告:黄石建福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下方村。
法定代表人:陈文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国,湖北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公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原告黄石建福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黄石建福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建福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建福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7元,减半收取计1718.50元,由原告黄石建福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苏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