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东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苏东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3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苏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923号1栋3**13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成,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苏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0103民初6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苏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82,732.4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22年7月27日、2023年1月6日、2023年3月27日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大额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无车辆。 3、本院于2022年8月4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土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北路2号8栋7层6**房产,处于抵押状态,如处置剩余价值不大,本院已轮候查封房产手续,暂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苏东建设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新疆苏东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0元,未执行到282,732.4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苏东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提·*** 审判员 ***·吾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学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