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1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方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政府3号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9764877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东城广大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金城路1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4MA29MX2H0J。
经营者:***,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灵巧,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雷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上诉人浙江方天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东城广大钢管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4民初6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4民初69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方天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盛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