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2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市政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真理道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席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市政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1]津仲调字第040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津仲调字第0407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孟 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