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政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5553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对原告天津市市政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555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
(2022)津0113民初5553号民事裁定书中,“保全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10000元的财产”补正为“保全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