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菱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泰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902民初12360号
原告:河南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玉凤路333号1号楼4层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6083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889913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地址清丰县黄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075419164M。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泰菱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菱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以下简称洪泰公司清丰分公司)、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前原告泰林公司撤回了对洪泰公司清丰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庭予以准许。原告泰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洪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6日,原告与洪泰公司清丰分公司签订《投标保证金协议书》,约定原告参加被告熙龙湾项目电梯招投标活动,并交纳保证金10万元,后洪泰公司清丰分公司向原告出具保证金收条1份。后该项目由其他单位中标并履行,洪泰公司清丰公司和洪泰公司拒不退还保证金。2016你那12月2日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送达催收律师函,被告仍未退还保证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洪泰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利息18319元(自2016年12月2日计算至2019年11月13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2019年11月13日之后的利息照此标准另行计算)
被告辩称,对未退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投标保证协议书中并没有关于逾期退款的利息约定,因此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利息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洪泰公司清丰分公司与泰菱公司签订《投标保证金协议书》,约定乙方自愿报名参加洪泰公司清丰分公司组织的熙龙湾项目电梯招投标活动,交纳保证金10万元。如未中标,洪泰公司清丰分公司在公示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乙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015年6月8日,泰菱公司交纳保证金10万元,洪泰公司清丰分公司向泰菱公司出具保证金收据。2016年12月1日,庞新芳代洪泰公司收到原告发出的催收保证金律师函。
本院认为,根据《投标保证金协议书》约定,泰菱公司未中标,洪泰公司应在公示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泰菱公司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利息应自中标公示后第16日计算,原告要求自2016年12月2日计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由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称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迟延返还保证金,并非逾期支付货款,该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迟延返还保证金利率标准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9被告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河南泰菱电梯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019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671元,由被告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