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菱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泰菱电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5508号
原告:河南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1号楼4层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60839。
法定代表人:杨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晶晶,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佩希,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66号郑东新区电子商务大厦A塔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46819537。
法定代表人:马若。
原告河南泰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泰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泰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74元,减半收取9637元,由原告河南泰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萌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