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306号
原告:河南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楼****。
法定代表人:杨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晶晶,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纯,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荥阳市建设管理局院内iv>
法定代表人:刘胜勇。
关于原告河南泰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泰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泰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泰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明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钰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