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打井队

某某与唐河县打井队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8民初2950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告:唐河县打井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419165058B。地址:唐河县文峰街道新春街***号。
负责人:**,任单位负责人。
第三人:***,女,住唐河县。
第三人:冯乐,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原告***与被告唐河县打井队、***、冯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在审理中查明第三人***不存在。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