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503民初517号之二
原告河北红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天蓝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冀0503民初5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天蓝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7880.06元。河北红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冻结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红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工行17×××18账户、光大银行79×××21账户、建设银行41×××13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