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03民初513号
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日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为2455元,由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