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03民初510号
原告中内凯思汽车新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下称:中内凯思公司)与被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中内凯思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内凯思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内凯思汽车新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中内凯思汽车新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