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6)豫08民终2681号
上诉人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湾公司)因与上诉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氟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站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3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荔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伟,多氟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勋涛、赵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多氟多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荔湾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荔湾公司和多氟多公司签订的临时道路施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2、仵福儒借用荔湾公司资质签订了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是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北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室,不是多氟多公司。涉案工程的承包人是仵福儒,不是荔湾公司。荔湾公司仅出借了资质和账户,并未向涉案工程投资钱款,其赚取的仅仅是管理费,其无权主张本属于仵福儒的工程款。3、仵福儒对本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多氟多公司申请追加仵福儒为第三人,一审法院未予准许。4、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北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室是本案适格被告。仵福儒借用荔湾公司资质签订了涉案合同,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北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室向荔湾公司支付工程款,仵福儒为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北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室开具发票。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北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室不是多氟多公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室,故多氟多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5、施工期间仵福儒失踪,工程停工。在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北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室要求下,多氟多公司和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继续施工,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完成了剩余工程。多氟多公司向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尾款,荔湾公司并未支付相应款项。
荔湾公司答辩称:1、荔湾公司和多氟多公司2011年签订合同,其未转借资质。荔湾公司和仵福儒2012年4月17日签订了承包合同,仵福儒2012年6月失踪,但本案工程2013年上半年竣工,故不存在荔湾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仵福儒或将资质出借给仵福儒的事实。2、多氟多公司承建涉案工程,但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北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室没有主体资格,故荔湾公司和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北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室签订了施工合同,也与多氟多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多氟多公司提供的转账凭证显示付款方系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北棚户区改造项目,故多氟多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 荔湾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多氟多公司向荔湾公司支付工程款2430481.4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8日为813579.75元;****年**月**日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还款日的利息以2430481.4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继续计算)。事实和理由:1、荔湾公司实收工程款532万元,一审认定多氟多公司向荔湾公司支付工程款542万元错误。2、一审认定多氟多公司为荔湾公司垫付钢材款1370495.43元错误。3、法院应支持荔湾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荔湾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荔湾公司对工程进行管理、支付工人工资和各项建材款项,故一审认定荔湾公司非法转包是错误的。多氟多公司应依约按工程完成节点支付工程款,多氟多公司和荔湾公司均不能证明付款的时间节点,法院应根据在案证据确定付款的时间节点,即应以荔湾公司出具的四张票据的书写时间为前四个工程节点时间,应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后三个工程节点的计算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逾期付款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多氟多公司答辩称:荔湾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涉案工程是仵福儒借用荔湾公司资质施工的,荔湾公司只收取管理费。
荔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多氟多公司向荔湾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430481.43元;2、多氟多公司向荔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13579.75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8日,****年**月**日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还款日的利息以2430481.4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继续计算)。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1年11月,荔湾公司、多氟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补充施工合同》,多氟多公司将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北棚户区改造项目(五标段)即10号楼、11号楼工程发包给荔湾公司,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8541590元。荔湾公司与仵福儒2012年4月17日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仵福儒个人进行施工,约定荔湾公司聘用人员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部经理,实行个人承包施工责任制,包工包料,履行合同,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自负盈亏;仵福儒按工程总造价的1%上缴荔湾公司企业管理费,税金由仵福儒另行交纳,工程竣工按结算额如实调整上交额。后双方均找不到仵福儒,仵福儒下落不明。后因该工程拖欠工人工资,中站区劳动监察大队对荔湾公司进行了处罚。2013年1月10日,河南省原中冶金建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做出了《主体监理评估报告》,报告显示工程符合设计要求,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合格。多氟多公司已付荔湾公司工程款5420000元。涉案工程已交付多氟多公司。2016年2月1日,双方确认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北棚户区改造项目(五标段)最终结算金额为7648097.19元。另查明,荔湾公司在承建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北棚户区改造项目(五标段)工程时,多氟多公司为其垫付钢材款1370495.43元。
一审法院认为,荔湾公司、多氟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补充施工合同》,由荔湾公司承包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北棚户区改造项目(五标段)即10号楼、11号楼工程。后荔湾公司与仵福儒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仵福儒个人进行施工,荔湾公司与仵福儒所签的转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荔湾公司提交的质检报告、结算确认函、录音材料以及多氟多公司提交的价款支付报审表、收据、电汇凭证及转账支票均证实了多氟多公司向荔湾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的事实,因此荔湾公司系本案的适格主体,其有权对多氟多公司主张权利。荔湾公司要求多氟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430481.43元,因双方工程款最终确定为7648097.19元,多氟多公司已付荔湾公司工程款5420000元并为荔湾公司垫付钢材款1370495.43元应予以扣除,即多氟多公司共欠荔湾公司工程款857601.76元,故荔湾公司请求多氟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430481.43元,应按857601.76元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荔湾公司要求多氟多公司支付利息,因荔湾公司将涉案工程非法转包给仵福儒进行施工,故荔湾公司要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判决:一、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857601.76元;二、驳回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760元,由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4100元,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60元。
本院认为:荔湾公司、多氟多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加盖印章,且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故荔湾公司、多氟多公司系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方,荔湾公司作为本案建设工程承包方享有向发包方多氟多公司主张有关工程款的权利。多氟多公司关于荔湾公司出借其资质,荔湾公司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涉案工程款的结算数额,结合多氟多公司已付工程款的情况以及多氟多公司为荔湾公司垫付钢材款的情况,一审认定多氟多公司欠荔湾公司工程款857601.76元,并无不当。2016年2月1日,多氟多公司和荔湾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了决算,但多氟多公司至今未向荔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多氟多公司应从2016年2月1日起向荔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荔湾公司要求多氟多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多氟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荔湾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庭审中,荔湾公司提供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北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室出具的函件1份,证明涉案工程由荔湾公司承建。多氟多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其证明指向。多氟多公司提供照片11张、银行回单3份、收款收据1份、发票1份,证明:仵福儒消失后,涉案工程停工;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北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室让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继续施工,该办公室向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4946元,这部分工程款应予扣减。多氟多公司还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2014年3月,多氟多公司安排其对11号楼进行拍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未完成。荔湾公司质证称:对照片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拍摄的是涉案工程;证人不能证明照片拍摄的是涉案工程,且证人与多氟多公司有利害关系;其它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指向。本院认定如下:荔湾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多氟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12月22日,荔湾公司申请撤回多氟多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430481.43元的上诉请求。
一、撤销中站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3民初144号民事判决。 二、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857601.76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2752元,由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4094元,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14元,由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9038元,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3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董翠果 审判员 张卫芳
书记员 左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