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491民初12171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上湾金龙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银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境原,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东煤炭公司)、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客巴巴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神东煤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道客巴巴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神东煤炭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神东煤炭网(http://sdmt.shenhuagroup.com.cn/)公开道歉一个月。2、依法判令被告道客巴巴公司删除道客巴巴网上《浅谈班组建设与安全文化的关系》。3、依法判令被告神东煤炭公司赔偿原告***10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道客巴巴公司赔偿原告***1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6年创新提炼、编制了《20条经典安全警语》,并于2006年12月2日在畅享网发布《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创编的20条经典安全警语》(以下简称涉案作品)。2019年5月22日,“iiuaao”把《浅谈班组建设与安全文化的关系》(以下简称被诉文档)上传到道客巴巴网,下载积分:1000,作者是刘强,其工作单位是国家能源集团神东煤炭集团地测公司。被诉文档“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失去一切”,抄袭了原告***创编的“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神东煤炭集团地测公司为神东煤炭公司下属的处级建制单位。被告道客巴巴公司未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和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神东煤炭公司辩称,一、神东煤炭公司所属的地测公司是下属二级单位,并没有独立于神东煤炭公司之外的安全价值理念。被诉文档纯属刘强个人杜撰,与事实不符。二、被诉文档作者为刘强,发生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为刘强,并非神东煤炭公司。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道客巴巴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我方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及时删除了涉案文档,已经满足了原告对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且根据在先判决,我方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责条件。二、我方既非涉案文档内容制作者,也未直接提供涉案文档;作为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平台,对文档可能侵犯原告署名权并无过错。三、我方为防范和及时制止侵权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平台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及管理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
原告主张其对“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在内的20条安全警示标语享有著作权,并提交了其于2006年12月2日在畅享博客网发布的涉案作品的截图。”
二、原告主张侵权的相关事实
原告提交道客巴巴网站上被诉文档的网页截图,显示:上传者为“iiuaao”,“上传于:2019-5-22”。文档名称《浅谈班组建设与安全文化的关系》,作者刘强,国家能源集团神东煤炭集团地测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017209,内容摘录如下:“……金钱可计,生命无价,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失去一切。——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原告认为,上述内容抄袭了原告的涉案作品,侵害原告享有的署名权。
原告认为被诉文档中包含有国家能源集团神东煤炭集团地测公司名称及介绍等,因此,被诉文档系被告神东煤炭公司下属单位员工制作、上传,应由被告神东煤炭公司承担责任。
三、其他相关事实
道客巴巴公司提交网站前台公示内容、上传文档须知,证明道客巴巴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投诉端口,且已告知用户不得上传违法违规内容;提供被诉文档上传者昵称、注册邮箱、注册IP、最后登录IP等信息。
另查,经当庭确认,被诉文档于2021年2月22日删除。同时,神东煤炭公司称其并未编制过被诉文档,否认被诉文档系其上传,被诉文档内容系刘强个人所为。
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事实,有涉案作品发表的网页截图、被诉文档截图、用户信息截图、网站前台公示及上传文档须知截图、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涉案作品发表的网页截图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
本案中,原告主张道客巴巴网中被诉文档系由被告神东煤炭公司提供,被告神东煤炭公司侵害其享有的署名权。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诉文档系由用户上传至道客巴巴网站,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用户与神东煤炭公司存在关联。庭审中,神东煤炭公司否认其制作并上传被诉文档,亦认为被诉文档内容系刘强个人所为,非被告神东煤炭公司所为。故仅凭被诉文档本身注明的作者信息,不足以证明神东煤炭公司系被诉文档的作者及上传者,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道客巴巴公司作为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对被诉文档不具有事前审查义务,道客巴巴公司在收到的本案起诉材料后,及时将被诉文档删除,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此外,关于刀,道客巴巴网设有积分机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因下载被诉文档支付相关费用,本案中道客巴巴网设立积分机制与直接获利并不能同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道客巴巴公司从被诉文档中直接获利。
综上,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道客巴巴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的相关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承祖
书 记 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