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73民终492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上湾金龙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男,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11号楼 3层 362。
法定代表人:王银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境原,女,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神东煤炭公司)、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道客巴巴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1217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神东煤炭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神东煤炭网(http://sdmt.shenhuagroup.com.cn/)公开道歉一个月。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神东煤炭公司赔偿***人民币10000元。4.依法判令被上诉人道客巴巴公司赔偿***人民币1元。5.依法判令被上诉人神东煤炭公司、道客巴巴公司共同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述判词存在两个错误:一、本案中,***从没有“主张道客巴巴网中被诉文档系由神东煤炭公司提供”,***主张的是:神东煤炭公司的“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失去一切。”,抄袭了***创编的“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二、***提交的证据,是想证明道客巴巴网站上的《浅谈班组建设与安全文化的关系》,与神东煤炭公司存在关联。
神东煤炭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道客巴巴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神东煤炭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神东煤炭网(http://sdmt.shenhuagroup.com.cn/)公开道歉一个月。2.依法判令道客巴巴公司删除道客巴巴网上《浅谈班组建设与安全文化的关系》。3.依法判令神东煤炭公司赔偿***10 000元。4.依法判令道客巴巴公司赔偿***1元。
一审法院认为:***提交涉案作品发表的网页截图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本院认定***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诉文档系由用户上传至道客巴巴网站,***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用户与神东煤炭公司存在关联。庭审中,神东煤炭公司否认其制作并上传被诉文档,亦认为被诉文档内容系刘强个人所为,非神东煤炭公司所为。故仅凭被诉文档本身注明的作者信息,不足以证明神东煤炭公司系被诉文档的作者及上传者,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道客巴巴公司作为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对涉案文档不具有事前审查义务,在收到通知之前,道客巴巴公司未注意到涉案文档并无过错。道客巴巴公司在收到的本案起诉材料后,及时将涉案文档删除,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故***主张判令道客巴巴公司删除涉案文章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基础,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事实认定及判决理由见(2021)京0491民初12171号民事判决)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提交其在其他案件中调解的相关材料、信访材料等证据,道客巴巴公司称上述证据与我公司无关,不予质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主张的警句是否构成作品;二、神东煤炭公司、道客巴巴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的著作权。
一、***主张的警句是否构成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简称201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包括(一)文字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文字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文字、词语、句式、段落内容的选择编排,作者通过独立完成遣词造句,形式独特的表达形式,体现出作者的思想感情和智力创造。如果文字内容简单形式常见,或者是将公有领域既有表达形式或者在先作品予以简单的省略或组合,不能体现足够的创作高度和智力投入,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文字作品。
本案中,***主张的警句“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内容简单、表达形式常见,不能体现作者的智力投入和足够的创作高度,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神东煤炭公司、道客巴巴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的著作权
本案中,因***主张的警句不构成作品,故神东煤炭公司、道客巴巴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侵害***的著作权。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结论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李 洹
审  判  员   姜丽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恒
书  记  员   邹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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