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民初2978号
原告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5465238XL,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中路16号院15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王炜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建,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49771528B,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邱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轩,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10923934F,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上湾金龙路北(原煤海商城)。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力鹏,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户籍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2号××31层4号,现住陕西省神木市。
原告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常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尹 倩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