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中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大连中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民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中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大连中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西海街**。
法定代表人:路富,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海月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延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宇、李煜,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中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辽宁中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辽宁中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上诉人辽宁中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洋
审判员 葛 飞
审判员 侯秀菲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佳欣
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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