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中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大连中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绥中县前所镇赵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延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120771168R。
被执行人辽宁中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大连中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路富,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058095604C。
申请执行人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中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法院判决:一、被执行人辽宁中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退申请执行人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三公司院内一层面积800平方米的办公楼;二、被执行人辽宁中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2019年4月16日起按每日219.18元计算房屋占用费至腾退之日止;三、被执行人辽宁中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6日至2018年12月13日逾期支付房租的违约金4591元,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于被执行人辽宁中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辽宁中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辽宁中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自行腾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421执1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收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长东
人民陪审员  王维涛
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连富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