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21民初4707号之一
本院对原告**诉被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2020)辽1421民初47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判决书第2页第4行中,“理原告**诉被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改为“原告**诉被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判决书第6页第20行中,“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原告张胜利承担。”更改为“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延顺
人民陪审员 杨 杨
人民陪审员 李 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 丹
援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