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辽1421民初4932号 原告: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尚公(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确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5月25日签署的《2022年至2025年商业一条街海鲜农贸市场房屋租赁合同书》和2022年7月18日签署的《2022年至2025年商业一条街海鲜农贸市场房屋租赁项目变更协议》;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将租赁物(位于商业一条街房屋区域内海鲜农贸市场,租赁面积为350平方米)立即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10日的房屋租金【171825】元及利息【5927.96】元,共计【177752.96】元(利息为暂值,计算方式:以【171825】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3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4年7月11日至撤场之日止逾期返还房屋的违约金及按照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计算至2024年9月18日违约金为【76996.44】元。3、4项合计254749.4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2022年至2025年商业一条街海鲜农贸市场房屋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座落在商业一条街房屋区域内海鲜农贸市场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租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止。《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第三年租金为人民币肆拾万零柒仟参佰元整(407300元),三年合计为人民币伍拾玖万柒仟叁佰元整(597300元)。租金每年向原告支付一次,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全额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后二年租金的交纳时间为该承租年度开始前30日内。2022年7月18日,按国家政策及国家能源集团《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原被告双方签订《2022年至2025年商业一条街海鲜农贸市场房屋租赁项目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将第一年租金由90000元变更为了56250元。《租赁合同》及《变更协议》签订生效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但是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且经原告多次发函后仅支付了第一年租金56250元及第二年部分租金30000元,并以经营收益不好为由拖欠剩余租金至今未支付。《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责任。甲方因此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通知后3日内撤场,逾期滞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1.交纳租金或租赁保证金逾期超过30天”第八条约定:“1.租赁期满或停止租赁,乙方应在期满后当日内返还。2.逾期返还房屋的,乙方应按500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每逾期一天扣罚1000元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不足的,甲方保留索赔权利。3.新增固定设施(不限于原有屋宇的改造、装修,水、电等配套设施)乙方不得拆除,协议终止后均无偿交付甲方所有。新增移动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置,搬迁七日后房屋滞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2024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商业一条街海鲜农贸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的函》,函中原告依据合同约定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于2024年7月10日前撤场、支付应付租金171825元,以及逾期撤场的违约责任。但是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撤场。综上,被告拖欠租金费用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己满足《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被告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原告,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的租金、利息、逾期返还房屋的违约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某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5月25日,原告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2022年至2025年商业一条街海鲜农贸市场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座落在商业一条街房屋区域内海鲜农贸市场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租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止。合同第四条约定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第三年租金为人民币肆拾万零柒仟参佰元整(¥407300元),三年合计为人民币伍拾玖万柒仟叁佰元整(¥597300元)。租金每年向甲方支付一次,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全额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后二年租金的交纳时间为该承租年度开始前30日内。逾期视同放弃承租权,自动解除承租合同。租赁保证金:承租合同签订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其他费用:发生的电费等收费由乙方自行缴纳。合同第七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中约定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租金。逾期超过7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承租合同。第八条房屋返还中约定1.租赁期满或停止租赁,乙方应在期满后当日返还。2.逾期返还房屋的,乙方应按500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每逾期一天扣罚1000元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不足的,甲方保留索赔权利。3.新增固定设施(不限于原有屋宇的改造、装修,水、电等配套设施)乙方不得拆除,协议终止后均无偿交付甲方所有。新增移动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置,搬迁七日后房屋滞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第九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责任。甲方因此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通知后3日内撤场,逾期滞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1.交纳租金或租赁保证金逾期超过30天。…… 按照国家政策及国家能源集团文件《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的要求,2022年7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2022年至2025年商业一条街海鲜农贸市场房屋租赁项目变更协议》。将第一年租金由90000元变更为56250元。 《租赁合同》及《变更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发函催缴租金后,被告支付了第一年租金56250元及第二年部分租金30000元,并以经营收益不好为由拖欠剩余租金至今。 2024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商业一条街海鲜农贸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的函》,函中原告依据合同约定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于2024年7月10日前撤场、支付应付租金171825元,以及逾期撤场的违约责任。但是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撤场。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2022年至2025年商业一条街海鲜农贸市场房屋租赁合同书》、《律师函》等予以证明。本院经开庭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2022年至2025年商业一条街海鲜农贸市场房屋租赁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租赁逾期超过30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期限,导致原告提前解除合同,原告于2024年7月1日向被告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函,并要求被告于2024年7月10日前撤场,该通知已到达被告,并约定该函件到达时租赁合同正式解除,被告回复恳请撤回解除合同主张,争取在8月底前将所欠付租金付清,但被告届时未给付,原告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 关于租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某商贸有限公司欠付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10日期间的租金171825元,并向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了催交租金函,某商贸有限公司回复因经济困难,投入成本较大,且未出庭亦未提交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10日期间的租金1718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被告未按期交纳租赁,造成原告资金利息损失,被告应当支付逾期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返还房屋的违约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问题。本案中,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被告后,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导致一直占用原告租赁房屋,占用期间应当参照合同履行期间的租金标准,给付占用费用。本院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原告实际损失,基于公平原则,本院依法酌情支持2024年7月11至9月18日租金即76996.44元(第三年租金407300元÷365日×69日)。另,违约金和扣罚租赁保证金均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被告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可在应付款项范围内进行折抵。虽房屋占有使用费与逾期返还房屋违约金属不同性质,但如果对被告未返还房屋的行为重复评价,则明显加重被告负担,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房屋逾期返还房屋的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签订的《2022年至2025年商业一条街海鲜农贸市场房屋租赁合同书》、7月18日签订的《2022年至2025年商业一条街海鲜农贸市场房屋租赁项目变更协议》解除; 二、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171825元及利息(利息以171825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商业一条街房屋区域内海鲜农贸市场房屋,将该房屋交还给原告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四、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占用费用76996.44元(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27000元可进行部分折抵); 五、驳回原告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25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法律文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