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81民催43号
申请人江阴市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君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阴市水利工程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据票号0010××××××××6974,票据金额为600000元,申请人为江阴市水利工程公司,收款人为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票行为建行江阴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市水利工程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新阳
审判员 汪 雄
审判员 龚丹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