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567号

原告:***,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先明,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江阴市水利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43155Q,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君山路**。

法定代表人:顾春雨,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广生,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阴市水利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 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