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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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27民初243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三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4220464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2元,保全费1,787.5元,共计4,3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