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5执异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案外人: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三公里。
法定代表人:黄定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湘1225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退伙结算价款15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湘12民终214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2月1日予以执行立案,案号为(2021)湘1225执59号,现已执行标的款270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会同县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冈路桥公司)应付给***的工程款150万元,该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湘1225民初585号民事裁定,冻结井冈路桥公司就湖南G2**线会同绕城公路B1标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150万元。同日,该院作出(2020)湘1225执保14号执行裁定。同月4日,该院向井冈路桥公司送达了(2020)湘1225执保1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井冈路桥公司就湖南G2**绕城公路B1标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井冈路桥公司对该院(2020)湘1225执保14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该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湘1225执异7号执行裁定,驳回井冈路桥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井冈路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提起诉讼。2021年2月9日,井冈路桥公司未经该院同意,擅自支付给被执行人***工程款15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0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指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现井冈路桥公司未按限期追回其擅自支付的款项。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追加井冈路桥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辩称,本人在井冈路桥公司无债权,其2021年2月9日及之后未向本人支付过任何款项,至于其向材料供应商支付的款项与本人无关。
案外人井冈路桥公司辩称,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本院审查,原告***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1225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退伙结算价款15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不服,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予以执行立案,现已执行标的款27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冻结井冈路桥公司应付给***的工程款150万元,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湘1225民初585号民事裁定,冻结井冈路桥公司就湖南G2**线会同绕城公路B1标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150万元。同日,本院作出(2020)湘1225执保14号执行裁定。同月4日,本院向井冈路桥公司送达了(2020)湘1225执保1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井冈路桥公司就湖南G2**绕城公路B1标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150万元。该公司对本院(2020)湘1225执保14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湘1225执异7号执行裁定,驳回其提出的异议请求,并告知其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井冈路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提起诉讼。2021年2月9日,井冈路桥公司未经本院同意,擅自支付给其他人工程款150万元。***为此提出追加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井冈路桥公司收到本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工程款的通知后,未经本院同意,擅自向其他人支付工程款,本院有权指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0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指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本院指令井冈路桥公司限期追回其擅自支付已被本院冻结的工程款之前径直提出追加井冈路桥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执行异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湘辉
审 判 员  梁 彬
审 判 员  许积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明糈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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