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02执133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所地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鸿鹏市政道路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鄂尔多斯市鸿鹏市政道路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鸿鹏市政道路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鸿鹏市政道路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13021.11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