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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宏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2958号
原告:山西宏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门街25号中保大厦303室。
法定代表人:薄天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索实,山西法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法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向二牛。
原告山西宏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宏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被撤销,主体不适格,需重新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宏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1元,由原告山西宏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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