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鑫智华自动化工程(山西)有限公司

山西合乐浦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山西宏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山西合乐浦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庞家寨村七三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平阳法律服务所副主任。
被告:山西宏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杏花岭区旱西门街25号中保大厦303室。
法定代表人:薄天录,职务;总经理。
被告:***,南,汉族,1967年3月23日,身份证号:,住址:山西省大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合乐浦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宏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合乐浦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合乐浦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合乐浦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535元,减半收取5268元,由原告山西合乐浦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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