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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宏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5121号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郊工业园振丰**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汤舜,该公司职员。
被告山西宏鑫消防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山**省太原市旱**门街**号中保大厦**室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与被告山西宏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超控股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超控股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超控股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60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38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220元,由原告中超控股负担。
审判员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邵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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