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达科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宏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878号
原告:重庆宏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雪松路7号8幢17-1、2、3、4、6、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41830U。
法定代表人:刘京东,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宇,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瑞,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人口与家庭发展研究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环路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666445989L。
法定代表人:唐东,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4606X。
法定代表人:韩欣,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宏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人口与家庭发展研究中心、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宏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3.62元,由原告重庆宏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学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子
书 记 员 陶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