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冀0903执1125号
沧州市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案由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执414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负担本案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沧州浮阳大道支行
主账户户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子账户户名:[银行账号名称]
子账户账号:575020100100013800013748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联系人:胡树宏联系电话:031721××××0
本院地址:沧州市运河区邮编:061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