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托克流体控制有限公司

成都麦克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纽托克流体控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20财保40号
申请人:成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郑永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纽托克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梁添水。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纽托克流体控制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27,08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纽托克流体控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7,08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建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