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超名建材有限公司与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2019号之一
原告:重庆超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翼龙路30号10栋第1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5385850。
法定代表人:罗发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定洪,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芳,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九龙街道府东社区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73664452XR。
法定代表人:陶艺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坤良,男,汉族,生于1951年1月17日,住址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林,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超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超名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超名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超名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8元,减半收取计3519元,由重庆超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巫丹
书记员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