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涵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1220号
申请人重庆市涵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86874326
被执行人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艺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73664452XR
被执行人:罗永洪,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1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本县。
申请人重庆市涵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永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330民初27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永洪未按该生效裁判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096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件款38910.82元,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30执122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永洪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申请人肖维飞应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开发
法官助理师晨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唐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