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习水县金泉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8436号
原告:***,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路,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习水县金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寨坝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吴跃忠。
被告: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九龙街道府东社区265号。
法定代表人:陶艺丹。
被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被告习水县金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1628元,对多缴纳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李 亚 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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