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488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对原告**诉被告上海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遵义相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304民初488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304民初4888号民事裁定书第4页第1行中“与我公司;”更正为“与我公司无关;”。
审 判 员 宋小满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福鸿
书 记 员 何 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