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180号
原告: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73664452XR。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九龙街道府东社区265号。
法定代表人:陶艺丹。
委托代理人:段坤良,男,195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
被告:***,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9.00元,由原告习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永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