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

遵义市伦强钢材经营部、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民终19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遵义市伦强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凉水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2MA6DXAOKOW。 经营者:***,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四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南关办核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6205H。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翃,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遵义市伦强钢材经营部、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6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法庭审查,案涉钢材购销合同于2013年签订后,双方交易的货物总价款、货款总金额、具体供货时间及每一笔交易款项的具体组成、已付金额的组成和性质以及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等基础事实,一审判决均未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64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遵义市伦强钢材经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86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上诉人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员 **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薇 书 记 员 冯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