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民终19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遵义市伦强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凉水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2MA6DXAOKOW。
经营者:***,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四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南关办核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6205H。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翃,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遵义市伦强钢材经营部、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6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法庭审查,案涉钢材购销合同于2013年签订后,双方交易的货物总价款、货款总金额、具体供货时间及每一笔交易款项的具体组成、已付金额的组成和性质以及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等基础事实,一审判决均未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64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遵义市伦强钢材经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86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上诉人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员 **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薇
书 记 员 冯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