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

**、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执24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南关办核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620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黔0382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2日登记立案受理住刚申请执行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履约保证金、损失共计4,975,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2,150.00元。2021年11月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2021年12月2日,本院(2021)黔0382执2450号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执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777,926.00元,本院已向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款现到本院指定账户。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在银行、不动产(贵阳市)、网络资金、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证券、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公积金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住所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2月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人民法院划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款到位后,遂和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协商,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不能划拨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或者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 审判员 **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