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10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1年3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南关办核桃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6205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2月23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19)遵仲裁字第690号调解书,受理***与***、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有房产三套,但该不动产已被多案查封,本案属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
四、对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社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对被执行人所提供的债权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其所持有债权,待支付条件成熟时支付至本案账户;
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仲裁委员会(2019)遵仲裁字第69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