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巴士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恒丰三路**厂房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461474XW。
法定代表人:韦仕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32782808。
法定代表人:刘承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山市巴士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滁州)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滁州)输送机械有限公司352457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夏晓晖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赵靖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