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5248号
原告:***(滁州)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苏州北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刘承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丁佳,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东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启东市民主镇邦道村。
法定代表人:成健,执行董事。
原告***(滁州)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东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滁州)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滁州)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娟
书 记 员 许愫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