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503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跃,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左振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503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道新
审判员  崔龙华
审判员  张玉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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