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3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生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
被执行人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61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9800000.00元。现经网络查控,无证券。经传统查控,无车辆、房产,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现已限制被执行人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宋文豪
审判员  张凤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