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尖山区春丰矿山五金建材商店、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03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尖山区春丰矿山五金建材商店,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一马路中段。
经营者:李青春
委托代理人:刘晓菊,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李青春妻子,住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陆西安巷219号。
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左振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铁西长虹小区68号楼2单元30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尖山区春丰矿山五金建材商店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存款、车辆、债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503执1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道新
审判员  崔龙华
审判员  张玉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雨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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