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403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8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与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1)黑0403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209,375.00元,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有车辆,但车辆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209,375.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403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 鹏